[问]吴女士:我丈夫是独生子,在三年前过世,之后我一直在奉侍公婆,假如我婆婆过世,我是否不错接管婆婆的遗产呢?
[答]张丽萍(上杭县东说念主民稽察院稽察官):吴女士,你好!证明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王法,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半子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奉侍义务的,动作第一轨则接管东说念主。证明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王法,接管东说念主有下列行径之一的,丧失接管权:(一)突出杀害被接管东说念主;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接管东说念主;(三)放置被接管东说念主,卤莽惨酷被继领情面节严重;(四)伪造、删改、归隐卤莽就义遗嘱,情节严重;(五)以诈骗、要挟妙技迫使卤莽妨碍被接管东说念主修复、变更卤莽惶恐遗嘱,情节严重。惟有吴女士你尽了主要奉侍义务,而况莫得上述接管权丧失的情况,那么你就不错在法定接管的界限内接管婆婆的遗产。
(通信员陈悦)